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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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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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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1简介

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成功实现了换届,顺利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人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218家,其中保险公司145家、保险中介机构37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36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协会实行专职会长负责制,由专职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会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身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和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五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相应工作部承担。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目前,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部、培训部四个部门组成。

2基本职责

自律、维权、服务、交流。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服务: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修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决策机关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1]

3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以及在华外资保险机构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四)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中国保监会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协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  第九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节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推选若干名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4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或称同业公会,顾名思义是指一个行业内业者的组织,是一种民间性的团体,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俗称游戏规则,协调市场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当然还包括对业内在职人员的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业内信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归纳起来可以说行业协会是行业的窗口,是协调人,代言人。

1、协调人即协调业界内部的经营活动,协调社会公众与业界的关系。

2、代言人指协会要表达业界的共同心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

中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但是这种混乱现象必须加以遏止,否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体制改革、整顿市场防范风险方面,政府监管是首位的,这在国内外都是如此。政府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整体上看得清,能根据市场的总体情况把好舵,制定出有效的政策,监控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把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而公司的内控又是防止风险,搞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但是只有上述两方面还不完善,因为有些事情政府不便于出面干预,有的事情不该政府出面;有的事情又不是个别公司自己能解决的,需要有一个中间性的组织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例如,费率和手续费问题,例如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些想法等等。行业协会起到自律、协调、服务、助手的作用。这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别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地方,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正向我前面介绍的,在欧美、甚至在亚洲一些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很淡薄的,但在我国是保险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具体作用

1、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行业协会办好的基本职能,也是协会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自律公约,今后还就公约内容制定出一些细则,各公司将就此进行讨论,通过后将共同遵守。协会将在公约基础上协助各公司自查,并将违规的现象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但在发挥这一作用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入会或退会是自由的,但又不象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协会得到某种授权,可以起到权威性的作用。因此有的地方的行业协会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协会根据自律公约提出对其进行某种处罚,而这家公司声称只要对其处罚,他将退出协会,而赞成对其处罚的公司则声明如不对其处罚,他们也将退会,公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如果有的公司不愿意参加协会,怎么办?它就不参与自律了。而协会对非会员是执行不了公约的,因此协会在制定、修改自律公约时曾涉及到对非会员公司违规的处理办法。因此如何充分、正确发挥自律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提到协会的权威性,有关部门给予某种授权,对树立协会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使各会员离不开协会,觉得入会对他开展业务有好处才是最重要的。

2、发挥协调的作用。

协调作用应包含三个方面:行业内部的协调,要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确保会员公司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行业与公众即保户的协调,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不至于因为对保险,特别对具体险种不了解而导致纠纷,损坏保险形象,同时公众对保险知识增加了,从而遏制一些代理人员的胡作非为。一旦出现纠纷属于保户对条款不了解引起的,则作客观的解释说明,属于公司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加以解决;做好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成为行业的好喉舌,将行业的共同心愿、呼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在合理的基础上,为业界争取的良好的经营环境。

3、发挥服务员的作用。

这个作用函盖面很广,搞好自律,做好协调工作都是服务,这里讲的服务作用主要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协会的交流制度;提供培训服务,制定符合国际保险惯例,同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办法,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防灾防损方面的技术措施,提供一般性条款的设计或审核服务等等;提供对外交流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保险界的了解,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信誉,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4、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协会可以协助保监会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四)展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如一切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一样有一个从建立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但是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领导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又由于各会员公司迫切地需要协会组织并给予热情的支持,相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定能够用不长的时间建设起来,以完善中国现代保险业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迎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和挑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协会的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为适应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在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整顿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的进程中产生的。因此,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三者有机结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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