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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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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编辑本义项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概念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 还责任。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内容

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1.概念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我国于1997年由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信用保险,1999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也大大推动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开展。但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拖欠贷款情况严重,该险种承保责任大、风险高,到2004年,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停办这一业务。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2.保险责任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除外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1.概念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

2.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3.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

5.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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