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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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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郑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编辑本义项

倾斜调整 

养老保险倾斜调整三大点: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养老保险转移资金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政策说明: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4年养老保险金退休年龄新政策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最近深圳市法制办挂出《深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后,一时间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而此次社保办法修订稿争议最大的地方就是以后“交保险要交25年才能有退休金”,对此网友中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如果说交纳养老保险金满25年才有退休金,你还愿意交五险一金吗?

现行规定

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

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年龄条件及缴费年限条件。

(1)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2)缴费年限条件具体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提前退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累计满八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必须累计满九年;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必须累计满十年。因病提前退休须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核准

政策透析

2014年7月1日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这一新政,最大受益者就是农民工群体。

农民工不爱职工养老保险有原因

目前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他们参保情况咋样?昨日上午,记者到郑州市一些建筑工地了解情况。

记者走访了5个工地的农民工,虽然他们也具有参加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但在调查中,没有一个人参加。农民工自己的说法是:“钱揣到兜里,才放心。”

“职工养老保险得连续缴15年才能享受待遇,俺们工作地点都不固定,谁愿意缴?”来自中牟的农民工老吴说。

据某建筑工地负责人陈华介绍,他从没有接到过农民工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请求。“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陈华说。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今年2月,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而为一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行为中国覆盖面最大的两大养老保险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全面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

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暂行办法》的出台,让农民工成为最大受益者,参保者“不管从城里转回农村,还是从农村转回城里两头都不吃亏”。

据郑州市人社局养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能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参保待遇有保障,参保积极性就高了。”该负责人说,河南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受益人群更大。

城镇缴费满15年即可办理衔接

办法规定,申请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且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

新政实施之后,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城镇转城乡 缴费年限可累加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能累加年限。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如果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地领书面申请45个工作日办好

《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45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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