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如欠交保费等),致使合同失去效力,成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成为合同复效。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