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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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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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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财产一切险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需在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财产一切险条款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 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 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2.飓风

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3.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5.风暴

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6.暴雨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7.洪水

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8.水灾

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洒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

9.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0.冰雹

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

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

溃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

14.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5.火山爆发

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6. 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由于火灾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防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 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保的风 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 中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来承保。财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

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

[条款]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分别属于设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保险列为除外。

[条款]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条款]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

[条款]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解释]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账目的错误或实物管理上的过失所致。

[条款]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或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自然危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列为除外责任。

[条款]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解释]

本条除外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对露天堆放财产的责任。保险财产所列的存放状况下不具备财产一切险所要求的基本承保条件。露堆及罩棚下的财产,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本条所列的风险引起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条款]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的风险是一种异常的巨灾风险。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海啸:由于地城或风暴造成海平面巨大的涨落现象。地震、海啸所引起的无 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理由:一是发生地震、海啸的区域有限,风险难以分散;二是地震、海啸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 度难以预测,费率难以厘定;三是这种巨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公司所能补偿的。

[条款]

(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解释]

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结果,应予除外。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可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故。

重大过失是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对于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友或雇员的从偷窃损失本保险均列为除外,雇员的偷窃属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范畴。

[条款]

(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解释]

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处理,这种损失属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所以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解释]

战争风险属于政治原因的风险,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至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风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使用扩展条款承保。

[条款]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解释]

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或维护更大的利益,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策,不属于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意外 事故风险范畴,且这里所列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一般是与政府当局的规定相违背的。故此类损失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除外的。

[条款]

(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解释]

该风险属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难以确定,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解释]

污染属于渐变式的风险,不属于意外事故风险范畴,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测定,故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该除外责任 不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引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实质上是一种突然性的、不可预料的风险,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解释]

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是被保险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人计算赔款时应把免赔金额扣除后将余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五、赔偿处理

本条规定了本保险赔偿的原则,内容包括: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受损财产价值的确定、委付原则、成对成套项目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 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发生赔偿后保险单项下保险金额的技术处理问题等六个方面。中心内容是说明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 后,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至保险标的受损之前基本一致的程度。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财产损失而从中不当获利。

现逐条解释如下:

[条款]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解释]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即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市价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受损财产的原状所实际需要的修理或修复费用计算应该支付的赔款。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即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安排对受损财产的修理或修复来履行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后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赔偿。

[条款]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解释]

本条款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财产受损当时的市价实际上为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当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超额保险,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不足额保险,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财产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免赔额

[条款]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解释]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应扣除其残值,这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所谓残值是指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的经济价值。

受损财产的委付是水险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愿将该项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 险人,要求按全损赔付的行为。因为委付不仅是受损的保险标的的物权和追偿权的转移,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责任往往很 大,所以保险人不能轻易接受。

[条款]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解释]

本条规定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的赔偿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度。即被保险人不能以受损的保险标的是成对或成套为由,因其中一项发生损失而向保险人提出整对或整套保险 标的全损的索赔申请,或提出残余部分设备归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同样不能以受损项目难以更换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付。成对或成套保 险标的其中某一项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条款]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解释]

本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施救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施救费用的用途是要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支付该项目费用,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施救费用必须是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施救所支付的费用;

2.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防灾防损费用不在此列;

3.支付的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积极抢救受损财产,但要求其不能盲目支出施救费用;

4.该项费用在保险的损失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能超过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5.对损失后的场地清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事先投保了该项费用,保险人可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付施救费用须经保险人局面同意。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条款]

(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解释]

本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相应部分减少,但保险金额减少部分保险费不退还被保险人,这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 保险人应出具批单减少保险单项下相应部分保险金额。同时为使被保险人有一个充足的保障,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保险金额,并按规定缴付一定的保险 费。应缴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险费=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X原费率X自损失之日至保单终止日天数/365天

[条款]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解释]

本条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致的。此条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要求的期限是在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以 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就赔偿处理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只要初次起诉是在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即使法院过了两年以后才判决,索赔仍然有效

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例

各种各样的财产险总是让人们有一种摸不着头脑的感觉,今天就通过一个财产一切险案例对这个险种做一下具体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

某工程所有人就拟建高速公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约定保险主条款采用通用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在不降低风险保障和不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主险项下的附加条款承担部分扩展责任,包括部分扩展条款,其中有“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的措辞为,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保险期限内部分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在尚未完工的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突降暴雨造成了已经验收完毕的工程受损。对于该部分受损工程,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了争议。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这一条款的含义,这涉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问题。

财产一切险

通常理解先于疑义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按通常理解仍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说明,通常理解首先应建立在对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理解基础之上。

对“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的通常理解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的语言表述清晰,以一位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具有的阅读能力来理解,即能获知如下信息:

本保险扩展承保的损失是指,(1)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在保险期限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险财产造成的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合同中明列的被保险财产,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程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条款所使用的“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措辞,已清楚表明了 “被保险财产”、“施工”以及“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保险财产施工”是因,“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是果;而 “被保险财产”的措辞,也清楚表明,本条款扩展承保的损失,是由某种“被保险财产”“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暴雨所致已验收完毕工程的损失属于本保险扩展承保范围,那么,就应证明暴雨是一种财产,且暴雨是本争议合同项下明列的被保险财产。但被保险人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  由此可见,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在保险期限结束前就有许多项目部分完工并交付,而由于整个工程尚未完工,可能因为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造成这些已经完工并交付的项目损失,所以扩展承保这种风险。“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暴雨属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以上是一个财产一切险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对大家以后参保有一个参考,同时提醒大家,在参保前,一定要就参保范围、赔偿金额等重要信息和保险公司商议好,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一切险基本费率表

改革开放一下来大家的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很多人也就像为自己的采购购买一份保险,可以在意外遭受损失时得到一些补偿,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财产一切险费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产一切险费率

财产一切险费率为工业类、仓储类和普通类三大类。工业类根据投保单位的生产性质及主要产品又进一步分成六个等级。

1.附加风险费率

(1)财产一切险费率附加机器损失险,视危险程度,可在原费率上增加10%加保。如在保额中机器设备占大部分,应按相应的机器损坏险费率的30%加收保费。

(2)财产一切险费率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3)财产一切险费率附加《扩展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损坏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4)除上述之外的各种附加保险,应视条款规定及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加费。 财产一切险

2.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年度费率‰)

类别名 称费率

工业类

第一级工业 5

第二级工业 6

第三级工业 6.5

第四级工业 8

第五级工业 不保

第六级工业 不保

仓储类

一般物资(不准有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 5

危险品 不保

特别危险品 不保

金属专储 5

石油专储

普通类

办公楼、住宅、公寓 4

医院、展览馆、商店、娱乐场所商店 5

旅馆、餐馆、酒店 4.5 

3.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必须规定免赔额。如就整体而言,每次事故免赔额折合美金可在USD1,000– USD10,000之间,免赔额可在5%-10%之间,具体视费率高低,风险程度及客户的情况而定。如有贵重财产或机器设备,也可针对每项标的物规定各自合理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与客户协商制订。

4.说明

(1)保险财产占用的主要建筑物,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优等建筑,或对投保进额特大,历年损失较少,有自动喷淋及先进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可给5%-10%的优待折扣。

(2)在保单所载明的财产险保险期限内,若没有发生损失赔偿,续保时可在原费率的基础上给予投保人10%-15%的费率优惠。若年赔付率不超过30%时,可酌情考虑退还保费的3%-5%(本规定是为了适应开展保险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对于有影响的大业务,可参照执行)。以上就是财产一切险费率,希望能够让不清楚的朋友有所了解,能够为以后的参保提供帮助。其实每个保险 公司的费率几乎都差不多,只是希望各位在选择财产险时选择适合自己的相关条款。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 财产一切险中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的区别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保险条款的比较

目前, 我国保险市场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 将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分为两个系列五个主险条款。两个系列一为针对国内财产开办的财产综合(基本)险条款, 有两个条款。这两个条款通称国内条款, 是总颁条款, 于1996 年7 月1 日起在全国执行, 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 二为针对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控股) 企业, 以及驻华使馆、领馆及外商租用的房屋和外国在华人员的个人财产开办的财产(一切) 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这三种主条款通称涉外条款, 由于其特殊的保险对象, 其设计与国际接轨, 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 是国际通用的财产保险条款, 1995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执行。

自1996 年起, 人保系统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合并, 原涉外机构与国内业务机构合并, 原专门由涉外机构办理的业务分散到各县、区展业机构办理。由于财产综合(基本) 险也可以承保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 与财产(一切) 险的业务有交叉, 国内业务人员对涉外条款不熟悉, 简单将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改换成财产综合(基本) 险条款承保; 或生搬涉外条款, 按国内条款的赔偿方式计算赔付, 容易引起外商误会, 造成工作的被动。就几种条款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费率厘定等主要内容而言, 财产综合险与财产险有可比性, 掌握二者的区别, 就可以全面掌握属于企业财产保险范畴的其它国内条款和涉外条款

附加条款

下面就财产综合险与财产险条款的异同作简单的阐述

一、保险条款

现行的财产综合险条款与财产险条款, 二者保险责任都采取列明风险的方式, 由于列明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不能确认为列明的风险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 属除外责任, 保险人拒绝赔偿。二者的保险费率相同, 分为三大类13 个号次。综合险保单、投保单、明细表的格式采取格式化, 涉外财产险都采取叙述式, 一问一答的填报方式。

二、保险财产

财产险规定,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其中费用分为四项: 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财产综合险规定, 保险财产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财产及按保险法规定应承担的施救费用。涉外财产险可以承保的清除残骸费用、专业专用、其他费用不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财产。

财产保险的特约保险财产: 第一项金银、珠宝、钻石、玉器、古玩、古书、古币、古画、艺术作品、邮票; 第二项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第三项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第一项内容与财产综合险的特约保险财产相同, 第二项财产在财产综合险项下为不保财产, 第三项内容在综合险项下确定为露天财产, 承保时需加保附加险条款, 另外加费。

财产综合险的特约保险财产: 第一项内容与财产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致; 第二项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第三项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国外保险市场不将第二项、第三项的财产列为保险财产, 不属于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的承保财产。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财产综合险条款没有此项规定, 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综合险条款规定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及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不能作为保险财产, 涉外财产险没有此项规定, 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

三、保险责任

综合险规定爆炸责任为保险责任,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其中锅炉爆炸属于物理爆炸; 涉外财产险明确规定锅炉爆炸为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承保, 应加保锅炉爆炸附加条款, 并加收保费。

涉外财产险把水箱、水暖管爆裂列为保险责任, 综合险把此项列为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加保, 可以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并加收保险费。

综合险负责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涉外财产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无此条规定, 即此项损失为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予赔付。

综合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其中之一为地面突然塌陷; 涉外财产险承保的同样保险责任用词为地面下沉下陷, 不同的用词表示不同的意思。涉外险的责任要宽于综合险。

综合险责任免除规定自燃为除外责任;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其中之一为火灾, 自燃是火灾的一种, 即自燃是涉外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财产综合险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为除外责任”; 与其对应的涉外财产险除外责任其中之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者的区别: 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解释不同, 财产综合险条款对此的含义在解释条款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通常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使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予以拒赔。涉外财产险条款对其含义在解释条款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其含义要大于综合险的含义。

二是涉外财产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增加了一项重大过失, 与财产综合险相比扩大了除外责任。涉外条款重大过失在解释条款中予以明确: 重大过失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 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五、保险价值

两条款规定,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对其损失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 按实际损失赔付。两个条款赔偿方式都采取比例方式计算赔款, 但保险价值的概念却截然不同。涉外财产险规定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即按市价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款, 规定保险价值就是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 , 这种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即按此条款承保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市价)。财产综合险条款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存货) 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市价指资产的重置价值减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或同样的新旧程度的资产其市场成交价(交易价)。显然同样的资产其重置价要高于市价, 两个条款的保险价值差异很大。

六、索赔期限

涉外财产险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 不得超过两年”。财产综合险条款对索赔期限没有专门的规定, 按保险法的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期限显然要长于涉外财产险规定的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的两年。

七、保单终止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 本保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承保风险扩大”。财产综合险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 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八、附加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有21 个附加条款, 涉外财产险条款有20 个附加条款(批单) , 二者附加条款的保障内容不同。

财产综合险的21 个附加条款保障的风险是主险的除外责任, 即扩大主险的保险责任, 承保时按费率表的规定必需加收保险费, 附加险的赔偿方式与主险不同, 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涉外财产险的20 个附加条款保障的范围分四大类: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 有6 个附加条款; 二是改善承保条件, 有9 个条款; 三是明确理赔原则, 有2个条款; 四是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 有3 个条款。前两大类附加条款承保的风险加大, 要求按规定加收保险费。后两类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双方的义务、责任, 承保时不需加收保险费。涉外附加条款的赔偿方式与主险的赔偿方式相同, 即采取比例方式计算赔款。

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使用最多,但是差异也很大。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产品简介: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主要包括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定值保险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运输条款、碰撞条款、盗窃险条款等18条。

产品条款: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和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全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三)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倨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单下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座减少。

四、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余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条款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缴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

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二、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

损失一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三、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倨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定值保险条款

兹经又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根倨保险财产约定价值确定。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同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附加保险费: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大火;

(二)地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附加保险费:

*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当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单项下

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英财产地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本扩展条款不迁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增加资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为限。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临时储存期间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附加保险费:

*碰撞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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